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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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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土地征收包括在里面的,行政复议范围如下: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劳资、福利等事项; 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且没有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10、行政机关对上访或申诉问题所做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11、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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