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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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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对于债权人没有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没有诉讼的债权人申请破产,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是不能补充申报的。 也就是说,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其债权权利就消灭了。 《企业破产法》为取得对债权人衡平保护,采取了比较公平,实务中又较易操作的规定。第56条第1款既规定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并不意味着对 债务人享有权利即被剥夺,而是可以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同时限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的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规定了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 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只能按照未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按时申报的申报人不需承担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予以支付。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那么破产受理的诉讼申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网站来为您解答。一、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一)一般:受理破产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二)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审理→驳回(宣告破产)or恢复审理(驳回终结)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2、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二、破产受理前诉讼的执行:中止执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破产受理后诉讼的审理:(一)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二)个别清偿诉讼:不受理→要求管理人追收。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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