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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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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其与生父的现任妻子或生母的现任丈夫并无血缘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生效,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需由于继母或者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 第二,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规定之外,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灭;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继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2条的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而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成立。养女和养父母可能根本无任何关系,例如中国的孩子被外国人收养。继女和生父母(也可能是其他关系)的一方由于父母的再婚,而与第三人组成新家庭,该子女为继子女,例如女孩随母亲的再婚而有了父亲,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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