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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时,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四)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被收购或者兼并等情形,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六)抵偿债务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房地产买卖和商品房预售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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