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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1.其实被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民法典明确列明的,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即可以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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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即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理由:(1)它是婚姻本质的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理论(2)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3)它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一般说来,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所以,不应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对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分析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四看”:(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看婚姻基础就是要调查了解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要发展地、辩证地看。虽然婚姻基础不好,但结婚时间长了,夫妻有了一定感情,又生有子女,有了纠纷也不一定要离。反之,自由恋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是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状况,二是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三是看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四是看双方本人及家庭状况。(3)看离婚的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无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即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有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婚姻的发展前途进行估计和预测。通常只有在诉讼离婚中才会涉及到离婚判决书,而夫妻最终是否能离婚,其实也是需要看离婚判决书中的内容如何。当然,在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书之后,也要生效了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此时如果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那么一般是作出之后就会生效。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起诉离婚目的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诉讼离婚是因为协议离婚已经失败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一种措施啊,如果经过法院判决了,就可以离婚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1、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法定离婚理由。 2、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3、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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