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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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