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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为人只要具有私放...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 (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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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虏是指: (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 (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 (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 (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对于私放俘虏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有一定了解了吧。其中构成此罪的往往属于特殊主体,即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和其他军职人员。而在主观方面,也要求为故意。至于是出于什么动机私放俘虏的,在定罪的时候并不会考虑。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148条规定,“不准擅自私放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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