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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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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法院秉承“清正、务实、团结、创新”的八字院训,以服务大局为己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平衡多种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审判和其他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组建了全省第一家“女子法庭”——城区人民法庭,该庭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称号;在南平市基层法院率先推行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改革;在南平市法院系统和建瓯市直机关率先推进中层职位竞争上岗改革;在南平市基层法院成立第一家执行局、机关党委;法院文化建设、建瓯法院执行庭生态司法品牌建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妇女儿童维权、法官进校园等工作走在全市法院系统前列,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的例外情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被执行记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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