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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协议可以变更管辖。在债务承担中形成新的债务人,他可以和债权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法律允许这一点。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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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和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脱壳经营等形式的企业分立改制,符合企业分立的特征。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即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的,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承继原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转后还等吸股方式。使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其变更前的债务;控股式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将被兼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之一,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新设合并和股份制改造。托管经营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受行政委派或与亏困企业商定,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一定时间内代为经营亏因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有民营)一样,严格地说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涉及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法入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故托管企业在托管前的债务应继续由被托管企业承担。
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务债权的实现; 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务债权的实现; 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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