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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暂缓量刑实际上就是缓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因此,申请治安拘留暂缓执行你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具体哪个部门承办就找那个部门)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同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轻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无法落实,还很容易扩大应予执行的标的。这样的结果不仅损害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申请暂缓缴纳行政处罚的时候,上面的内容可以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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