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 (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
郊区征收的补偿方式,需要根据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而有所不同。对于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竣工测量,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优化运营结构,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在政府性基金、经济补贴、设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政策,促进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人已浏览
59人已浏览
440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