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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会存在这样的风险:责任认定下来肇事者的责任可能仅仅是次责甚至是无责,这样垫付就可能超过应承担的责任,或者伤者伤情没有垫付那么严重,或者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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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你驾车出了事故,自己受伤了,但医药费是车主帮你垫付的,那么车主垫付的医药费,还是要还给车主,但你受伤后,保险公司赔偿的误工费应该给你,因为你受伤后不能工作了,误工费自然要给你,保险公司赔偿的钱,也就是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有伤残的话,还要赔偿伤残赔偿金,这个伤残赔偿金也应该是给你,如果没有伤残的话,就不会赔偿伤残赔偿金。
多数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都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这本该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保险公司日后是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的。那大家知道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后如何追偿吗?1.商业险分责任比例,而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只分有责无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赔付并不按责任大小,而只分有责与无责进行限额赔付,即只要有责就在交强险有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无责就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再按照双方的事故比例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2.抢救费用不应判决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1万元,属于保险公司自愿行为,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追偿的主张不予不支持。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明显不妥,具体分析如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醉酒情况下造成受害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发生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具有垫付义务。由此看出保险公司垫付行为并非保险公司自愿行为,因此法院应该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诉求。法院在减轻醉酒驾驶赔偿责任的同时,无疑是在放纵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而且势必会增加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费率,从而让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这既不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同时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必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抢救费等费用只是其的一种法律义务,并且还是针对购买了交强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而言,但这种义务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就是自愿的垫付费用。最后划分责任后,还是应该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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