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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间,定期对清洗、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洁、...
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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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要求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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