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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伤擦伤是宝宝摔倒后比较容易受到的伤害,但大部分仅仅是表皮受到损伤。那么家长自己处理就可以了。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普通外科主任王炜介绍,擦伤处如...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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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里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有虐待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伤害是长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认定是虐待行为,如果是个别一次行为造成的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具体的认定要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不难发现,无论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价格法》都均未授予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虽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限期改正,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民办幼儿园违反备案标准、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只能由其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无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0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第四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机关为其审批机关,而其审批机关依法为教育主管部门,并非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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