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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夫妻...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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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分配: 当事人同意离婚的,双方自愿协商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2、双方诉讼离婚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第一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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