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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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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用具费等。 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Δ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二、伤残赔偿部分 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措施;(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四)按照职责权限,办理挂牌考证和驾驶人、车辆检审验业务;(五)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六)督促、指导交警中队、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考核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乡镇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安全管理、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机动车摸底登记、交通安全宣传、查纠违法等工作。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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