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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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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从其约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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