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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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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 1、单位申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于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并提交上述资料; 2、个人申报:单位未在限期申报的,个人可在伤(亡)事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资料并报告事故情况。 二、受理 1、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资料不齐的,工伤保险科将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诉申请人补齐资料; 3、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的,工伤保险科将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回执》给予申请人。 三、调查 1、工伤保险部门将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须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 2、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3、个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将收到《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并且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供调查人员核实,未能提供的视为事件认可。 四、认定 1、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2、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3、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工伤做伤残鉴定需要下列手续: 1、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检查; 3、申请人进行鉴定评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领取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做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工伤决定书、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伤病情材料原件等材料。做工伤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痊愈出院,准备鉴定材料;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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