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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法236条司法解释

2022-05-06
刑法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刑法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应按强奸论处。将强奸案件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摘录发给你,供参照。 但是必须说明,即使已经分手三年,女孩子的情绪没有谈化,你需要慎重对待。如果条件允许,最好为你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给一些补偿尽早平息,不要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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