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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可以要求对未缴纳的保险补缴,或者做相应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下比例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住房公积金一般是个人企业是10%,有的企业是12%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参保单位为职工按月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分别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按基数、比例计算缴纳。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最低基数为3179元,最高基数为15891元。例如: 1、最低基数月缴纳120 4.84元;其中:单位缴纳87 7.40元,个人缴纳32 7.44元 2、社平基数月缴纳200 7.56元;其中:单位缴纳146 1.97元,个人缴纳54 5.59元 3、最高基数月缴纳602 2.69元;其中:单位缴纳438 5.92元,个人缴纳163 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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