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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代偿请求权、损...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代偿请求权、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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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债务代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本人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管理开始通知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的请求权; (二)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的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的,诉讼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合同当事人个人信息; 2、咨询的具体事项; 3、就咨询事项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咨询报告的完成期限与要求; 5、咨询报酬。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第八百七十九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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