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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一)一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20%以上的股份;(二)两个企业各20%以上的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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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更换行长或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总行行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由其总行出具的对拟任行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书;(三)拟任行长或总经理简历。外国银行分行更换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总行相应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简历。
外资金融机构应保有不低于存款总额25%的下列流动资产: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拆放同业款及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政府债券。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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