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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2、法律依据 (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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