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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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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立项或向国务院提出立项的建议。项目批准后,中国政府代表与受援国政府代表签订立项协议。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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