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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否与以往有所不同

2022-07-16
为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哈市近日出台《关于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意见》,将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此项政策将惠及6.7万名被征地农民。凡符合2008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各区政府可参照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2011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将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现“应保尽保”,对拖欠的保险费应在规定时限内补缴。未转非被征地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以现行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而未及时参保的,由各区政府和征地单位妥善解决。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也应足额缴费,通过积极宣传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死亡的,给付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已按有关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户口转为城镇户籍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非人员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用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建议您详细咨询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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