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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
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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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销售伪劣化肥罪最新立案标准是,行为人销售伪劣化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会立案: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情形;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安机关对于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具体标准如下:销售者有销售明知是伪劣的化肥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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