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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应当同时继承财产和债务。因此,如果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必须选择继承财产并承担债务,或者选择放弃继承。如果借款人所借的款...
尽管债务人逃匿,但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银行账户中存在财产,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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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的,则债务应当向其继承人主张,债务人去世,其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继承人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后,其名下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借款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因此,即使债务还未还清,债权人也不影响继续追偿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如果借款人既有法定继承人,也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那么应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原告:王,男,汉族,1990年9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市区路某幢房屋。 被告:张,女,199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市区某镇某路某号(系死者洪之妻)。 被告:洪,男,199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市区某处,联系电话:(系死者洪长子)。 被告:洪,男,1990年9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市区某幢房屋,联系电话:(系死者洪次子)。 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年2月17日归还)。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并认可。后被告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年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由于被告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19年9月日,被告因病去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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