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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如果已经结婚了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具体哪些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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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为行政诉讼起诉限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只是法理上的探讨和个别法官的个性化判例。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基本确立了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原则。但该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行政诉讼主体在这里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即指原告行政相对人和被告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第三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审查中的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不能作为原告。同时也就没有在起诉时选择管辖的权利。故A、B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被告可直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无须申请,只有原告有申请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上诉状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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