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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扶养关系的话,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 ...
有。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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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是享有继承权的,且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能够继承,因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均属于具有继承资格的子女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徐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刘先生其他的财产,但是养子徐某是可以继承的。 刘先生和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某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某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某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某和徐某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原标题: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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