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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期间,刑诉法和公安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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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对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是某一学科的法律专家、不是法医学专家,律师可以对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运用,但却没有资格根据您简介的具体伤情给出鉴定意见. 适用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 2004年4月14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重新鉴定不影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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