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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以及户口所在地来判断: 1、只有当事人是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的前提下,才能在户口迁入地享受宅基地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户口已经迁出当地的,就不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不能再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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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了: 1,农村的土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村集体利益的分配,必须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参与分配的资格; 2,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集体,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能享受村的集体利益分配。 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公务员为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户口后,也只是在本村挂靠,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 2、如果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属实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镇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1、公务员为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户口后,也只是在本村挂靠,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 2、如果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属实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镇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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