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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包括...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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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损害的赔偿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判定: 1、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2、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3、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当前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主要是: 1、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对环境的影响是缓慢的、渐进的、累积的,因而在考虑损害赔偿时应包括: (1)直接损失,即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应直接计算; (2)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应计算在内。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人身损害赔偿 对人身损害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即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人身损害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 3、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涉及到受害人之间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等情况,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即按照人均国民收入×10年的数额计算;对于造成伤残的,可以按照每级伤残赔偿10%左右的标准计算。
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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