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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可以在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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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片2张;二、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手续:1.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流程如下: 1.申请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 2.携带资料 (1)失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迁入地 3.办理程序 (1)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填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 (2)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负责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划转; (3)市社保中心将其档案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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