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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恐怖活动罪既遂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个人犯本罪的: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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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某通过写信与孤儿院达成赠与合意,应当认为双方存在书面的赠与合同。其次,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儿子是否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根据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综上,王某的儿子不能反悔,孤儿院有权要求王某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根据《》第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资助恐怖活动罪既遂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个人犯本罪的: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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