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卷、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该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上述条文充分表明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因为,与离婚更为实质的经济联系却没有得到体现,有失公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的一体化越来越深入,各国的交流越来越多,人口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居住在国内的一方起诉在国外的一方离婚,由于国外的一方已经常年不与国籍国各方面的事务产生联系了,而本国法院仍一味坚持绝对化的管辖,判决结果未必能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离婚中的房产纠纷的管辖,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 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即按照离婚案件管辖处理,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