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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窃电装置由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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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四)烧窑、烧荒;(五)垂钓;(六)燃放烟花爆竹;(七)飘悬气球;(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措施。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予以公告和设立标志。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程和技术规范,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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