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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

2021-11-15
债务一般担保:债务人必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项债务,而是针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这种担保在保证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同一债务人可能希望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几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可能有超过其财产总额的债务;但所有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没有顺序问题。同一债务人的几个债权人平等享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的,应当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不会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不具有追及性。当债务人向他人转让财产时,这部分财产就失去了担保的性质,从而可能导致债务人为了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可见,即使债务人实际上有足够的财产负担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增加债务金额,随时将财产交给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无法清偿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债权人依靠特殊的担保方法来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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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新版本)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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