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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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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于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案件:第一,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发生其他原因,致使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案件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常见的有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即可以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其适用条件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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