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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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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 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 侵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第一、对于雇员致害责任,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可以行使追偿权。 第二、对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由雇主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是故意造成的,雇主可以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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