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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时,能否提起诉讼的问题

2024-12-26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七十三条也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n(一)不得醉酒驾驭;\n(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n(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n(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n(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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