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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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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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