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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规定是因为提起诉讼,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是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当中...
关于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即行为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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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诉讼时效中断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对相关案件进行诉讼时,如果发现诉讼时效届满的,可以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司法认定,寻找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如果存在相关行为,就可以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以获得有效的诉讼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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