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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工伤认定案件中,申请人能否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性条件,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关...
1、伤者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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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现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伤认定申请更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更正的材料。并自更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3、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通知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3)不属于整体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4)法律、法规、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律、时效的。(3)不属于整体规定的。(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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