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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构成犯罪。 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权利的。相反,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满足法定条件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相关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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