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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处理肇事逃逸后有什么处罚措施

2022-08-08
驾驶人刘某发生一起车损在500元左右的交通事故,不但不积极妥善处理,反而采取逃逸的消极措施,结果被处以2000元罚款。 2009年3月1日18时10分,在朝阳区文化胡同轩艺艾灸养生馆门前,发生一起车损在500元左右的交通事故。当时一辆奥迪轿车,在倒车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现代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下车查看,在与当事人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开车逃逸。当事人非常气愤立即报警,朝阳区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杨玺刚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勘察,随后对肇事逃逸车辆进行了调查工作。经过交警支队的“机动车档案信息库”查询,很快找到了该车车主,事故民警杨玺刚要求车主,立刻联系肇事司机来朝阳交警大队自首,但肇事司机以看病为由,不来自首。民警要求肇事司机提供看病的所在医院,亲自去医院找他核实情况,但肇事司机也不能提供。办案民警将案情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大队领导十分重视此案,要求民警结合支队关于《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定要加大打击对这种肇事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从重从严处罚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刘某迫于民警的压力,终于在第二天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对他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朝阳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给予肇事司机刘某20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肇事司机刘某还要赔偿对方车辆5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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