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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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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丢失了结婚证,可以直接用另一方的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丢失了结婚证,有两个解决的方法,第一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登记的证明,再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先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之前夫妻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或者夫妻其中一方的常住人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
遗失离婚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办。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补领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3、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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