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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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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合同中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一)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有效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债务全部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一时不能履行。待不能履行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对能履行的部分仍需要继续履行,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而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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