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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9条规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
《条例》第49条规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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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有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具体申请的方法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你可以去当地的医院问一下是怎么申请的。
根据患者人身伤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植物人状态等死亡、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其他明显人身伤害的后果。
《条例》第49条规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现对上述几项考虑因素加以简要分析。(一)医疗事故等级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等级本身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一级甲等及四级医疗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医疗事故等级愈高赔偿额愈高,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额有时会远远高于一级医疗事故。例如,因延误手术时机导致小儿患者90%以上的小肠坏死而形成短肠综合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患者无法正常进食,故需要长期给予肠外营养。该项营养费按每日200~300元计算至70岁(平均预期寿命),其数额可以达到人们以往难以想像的数百万元天文数字,且此类判决已在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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