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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生被打一般学校不承担责任,由打人者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的,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教育机构作...
一,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案,涉及到学校责任方面的问题,你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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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且打架事件发生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鉴于学校未尽到相关的监护管理义务导致该事件发生导致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学校也应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1,学校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结合你的情况来看,学校责任不是很大,但是你们可以协商。 2,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3,可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可要求不等于一定能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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