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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判刑后,追回的赃款应该退还给受害人。如果没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
诈骗判刑后,追回的赃款应该退还给受害人。如果没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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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判刑后,追回的赃款应该退还给受害人。如果没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诈骗罪退回赃款,可以减轻处罚,只要诈骗性质不是恶劣的,最高可以免去刑事处罚。具体量刑需要根据案情判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退还赃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量刑。这仅是一个大概参考标准,具体的还要由法官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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